惨烈四川:3名工人下污水井清淤被熏倒其中两人身亡
发布日期:2023-05-20 浏览次数:
2022年1月24日,四川南充市高坪区检察院披露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的细节:当地一处污水管道清淤现场,3名工人在未配置防护装备的情况下,先后下井清淤。导致3人被熏倒,其中两人死亡。责任单位赔偿死者家属250万元,现场施工负责人邓某某被依法不予起诉。
 
男子邓某某42岁,四川某建筑工程公司员工。家住四川南充。
 
邓某某受公司安排,担任某道路污水管道清淤现场负责人。案发当日上午8时,邓某某安排雷某某、赵某乙、马某某、赵某甲检查高都路W115-W110号污水井的淤堵情况。

地下污水管清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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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午15时许,邓某某安排赵某乙将设备拉到W110号井处,自己离开现场去给车子换挡风玻璃,顺便去拿一个新的气压表备用。15时40分左右,赵某乙和赵某甲用三轮车将作业用的发电机、送风机、锥形桶、安全绳等设备拉至W110号井处,赵某乙将锥形桶围在W110号井四周,随后赵某乙将安全绳扔到W110号井,赵某甲打开W110号井井盖后,步行离开去骑自己的电瓶车。
 
过了一两分钟,马某某和雷某某拿着照明灯到了现场,雷某某离开到前面查看水流封堵情况,马某某身上只穿了防水服就开始下W110号井检查,赵某乙在旁边整理锥形桶。过了一分钟左右,赵某乙朝井下喊马某某,马某某没有回应,赵某乙看到马某某侧身蹲倚在井下扶梯旁的井壁,觉得有危险,马上呼喊救人,刚好赵某甲骑电瓶车到达现场,立即下井救人,赵某乙看到赵某甲没有系安全绳,下井后也没有任何动作,意识到情况不对,赵某乙也马上下井救人。
 
下井后赵某乙将安全绳系在赵某甲的身上,还没有系好,赵某乙也昏迷失去意识。在旁赶来的雷某某马上开动发电机,打开送风机往W110号井里送风,随后,雷某某给邓某某打电话报告,邓某某让其立即拨打120、119救援电话。几分钟后120、119和邓某某陆续赶到现场,消防员将三人救上来后,120急救车将三人送往高坪区中医医院救治。马某某、赵某甲经抢救无效,于当日宣布死亡,赵某乙经救治康复出院。
 
事故发生后,该项目部立即向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报告。接到报告后,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立即赶往事故现场,开展应急救援与善后处置工作。赵某甲、马某某家属与事故发生单位达成民事赔偿协议,并出具谅解书,共计赔偿250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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调查认定:邓某某作为该项目现场负责人,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,致使有限空间作业前通风、检测和现场监护人员设置、作业人员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等安全技术措施未落实,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。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。
 
检察机关认为,邓某某犯罪情节轻微,具有自首、赔偿取得谅解情节,且死者自身具有过错,不需要判处刑罚。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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